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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设立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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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我市以外的各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均可按《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》(东府 [2003]127号)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。

  申请条件:

  1、有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定编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; 
  2、有固定的财政经费来源及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;
  3、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
于120平方米,县级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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